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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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材料,不論購入、撥入、借入、借出之收回,因交換之收入、退回、自製或自修,均應經檢驗後始得收料 (格式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200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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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