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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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料部門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遇工程及製成品完成後尚有剩餘時,均應填製退料單,並註明材料之品名、規範、數量、使用單位等辦理退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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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