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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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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料管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時,得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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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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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81 條規定:「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