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81 條
快速跳轉
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料管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時,得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回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料管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時,得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