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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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填列實發數量辦理發料,如事後發現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或單價等有錯誤時,應由發料部門填製材料更正通知單,送經材料管理部門主管核准分送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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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填列實發數量辦理發料,如事後發現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或單價等有錯誤時,應由發料部門填製材料更正通知單,送經材料管理部門主管核准分送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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