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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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運進口之材料,應由採購部門檢齊各項提貨憑證,送由運輸部門辦理報關、驗關、付稅、公證、出倉、運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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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提運進口之材料,應由採購部門檢齊各項提貨憑證,送由運輸部門辦理報關、驗關、付稅、公證、出倉、運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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