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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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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以充分表達原則,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兼顧經濟及社會功能之分析,並採一致性原則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並輔以例外原則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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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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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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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第 10 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以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