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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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特種) 公務機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二、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三、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四、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普通會計事務及特種公務機關主管之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等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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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第 21 條,普通 (特種) 公務機關應該明確規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和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其中,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普通會計事務及特種公務機關主管的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等會計事務。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99 條規定,會計人員對於經費、法令、會計文書應具有審查、稽核之專業性、獨立性,且負有把關之職責;若有未符法令作業程序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或依職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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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