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普通 (特種) 公務機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二、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三、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四、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普通會計事務及特種公務機關主管之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等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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