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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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應有合法憑證證明,從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填製、記帳,以迄報表之編製,其全部工作過程,應便於追蹤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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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會計事項應有合法憑證證明,從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填製、記帳,以迄報表之編製,其全部工作過程,應便於追蹤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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