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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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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理)事長或首長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等經費,如憑證留存行政法人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2. 2.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監督機關處理後,再轉報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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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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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第 10 條規定:「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