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統計法施行細則21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
  2. 2.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找到與您提供的法條相關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