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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
  2. 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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