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全國性的統計標準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或由中央主計機關協調辦理統計業務的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另外,各機關依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就其業務性質訂定的統計標準分類,應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釋義,全國性的統計標準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負責訂定,而各機關則需根據其業務性質訂定相應的統計標準分類,並提交給政府主計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舉例:例如某行政機關根據其業務性質制定了統計標準分類,並根據法規要求提交給政府主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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