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牴觸。
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這表示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統計規定上應保持一致性,以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比性。如果上級政府主計機關有相關的統計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的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的規定有牴觸。 參考資料: 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並且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的規定牴觸。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各級政府在統計工作中保持一致性,從而提高統計資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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