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已發布之統計資料如須修正者,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註明其修正原因。
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29條,各機關如有已發布之統計資料需要進行修正,應當將修正後的資料重新發布,並在資料中註明修正的原因。這個法條的設立是為了保證統計資料的正確性和透明度。例如,最新的一次修正後,行政院主計處就重新發布了就業率的統計資料,并在公告中詳細註明了為什麼需要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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