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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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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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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應發布之統計資料項目擇要列管;列管項目之預
告發
布訊息與涉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要事項變更之預告,均應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列管項目之資料編製與發布機關,於資料發布前,不得公開
揭露
或暗示統計結果相關訊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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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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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統計資料管理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統計業務督導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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