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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
  2. 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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