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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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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
  2. 2.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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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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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