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統計法第16條的法律解釋。
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
為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主計機關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統計工作。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統計之公信力,統計資料經預告發外者,原則上應遵照預告予以發布。除例外有重大情事發生,方得予以變更,爰增訂相關規範。 (二)對此,中央主計機關認為此乃原則性之問題,自無庸明定。縱欲明定,因與人民之權益無直接關係,似可考量於子法中予以規定即可。然為維護統計之公信力,統計調查資料自應使受查者知悉,自無係屬原則性問題或與人民權益無直接關係而無規定必要之情況。此外,行政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對於人民設有規避、妨害或拒絕調查之罰則,亦有要求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統計資料之必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
為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主計機關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統計工作。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統計之公信力,統計資料經預告發外者,原則上應遵照預告予以發布。除例外有重大情事發生,方得予以變更,爰增訂相關規範。 (二)對此,中央主計機關認為此乃原則性之問題,自無庸明定。縱欲明定,因與人民之權益無直接關係,似可考量於子法中予以規定即可。然為維護統計之公信力,統計調查資料自應使受查者知悉,自無係屬原則性問題或與人民權益無直接關係而無規定必要之情況。此外,行政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對於人民設有規避、妨害或拒絕調查之罰則,亦有要求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統計資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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