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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統計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2.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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