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法第17條,各機關在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必須先徵詢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的需求。同時,中央各機關在建立或修改系統時,如果涉及地方政府業務,也必須另行徵詢地方政府的主計機構及相關機關的需求。此外,各級政府主計機構可以基於整體統計需要,要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中增修資料項目或相關功能,而各機關也應該配合。 在這裡,參考的法條為統計法第 17 條,其中有關針對整體統計需要要求增修資料項目或相關功能的規定,能夠說明政府主計機構對於行政資料處理系統的需求及配合的情形。
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
主計機關為稽核及複查統計報告與辦理統計工作,得隨時查閱各該機關或所屬機關有關係之檔案、表冊,除軍事、外交之機密案件外,各該機關長官不得拒絕;受主計機關之命稽核各機關統計工作之統計人員,查閱各該政府機關之檔案、表冊亦同。
為充分利用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資料辦理政府統計,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該系統時,應先徵詢所在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需求。 中央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若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應另行徵詢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需求。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基於整體統計需要,得要求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於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中增修資料項目或相關功能,各機關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行政院提案第三項末段「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文字,於我國立法例較為罕見,且機關間之配合有無正當理由難以釐清。政府一體、職能分工,機關間的資料擴充需求應優先以行政協調機制進行,而非逕以修法強加其他機關之配合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
主計機關為稽核及複查統計報告與辦理統計工作,得隨時查閱各該機關或所屬機關有關係之檔案、表冊,除軍事、外交之機密案件外,各該機關長官不得拒絕;受主計機關之命稽核各機關統計工作之統計人員,查閱各該政府機關之檔案、表冊亦同。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行政院提案第三項末段「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文字,於我國立法例較為罕見,且機關間之配合有無正當理由難以釐清。政府一體、職能分工,機關間的資料擴充需求應優先以行政協調機制進行,而非逕以修法強加其他機關之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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