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根據統計法第18條,政府主計機關和辦理統計業務的中央一級主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目的的需要,向政府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資料,而各機關應予配合。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主計機關需要某一個部門的人口統計資料來進行全國人口普查,根據統計法第18條,該部門應該配合提供相關的資料以支持統計調查的進行。 參考資料: 統計法. (2016). 統計資料應向統計單位提供. 行政院主計處. Retrieved from https://win.dgbas.gov.tw/fiesp/ahgalley/l_awtar.htm
每一年度之統計,應自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為半年度編製之。但遇必要時,得按季、按月或按其他一定期間為之。
每一年度之統計,應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編製之。但遇必要時,得按半年、按季、按月或按其他一定期間為之。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者,應送各該機關主計機關備查。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及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之資料外,得向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要求提供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提案第三項末段「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文字,於我國立法例較為罕見,且機關間之配合有無正當理由難以釐清。政府一體、職能分工,機關間的資料擴充需求應優先以行政協調機制進行,而非逕以修法強加其他機關之配合義務。修正各機關不得拒絕之文字。 (二)有鑑於機密案件不限於國家安全、軍事及外交等三種類別,並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皆對於其建立之電子資料庫運用有嚴格規定,爰修正行政院提案第二項文字,並移列至本條第一項。
每一年度之統計,應自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為半年度編製之。但遇必要時,得按季、按月或按其他一定期間為之。
每一年度之統計,應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編製之。但遇必要時,得按半年、按季、按月或按其他一定期間為之。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者,應送各該機關主計機關備查。
一、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提案第三項末段「各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文字,於我國立法例較為罕見,且機關間之配合有無正當理由難以釐清。政府一體、職能分工,機關間的資料擴充需求應優先以行政協調機制進行,而非逕以修法強加其他機關之配合義務。修正各機關不得拒絕之文字。 (二)有鑑於機密案件不限於國家安全、軍事及外交等三種類別,並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皆對於其建立之電子資料庫運用有嚴格規定,爰修正行政院提案第二項文字,並移列至本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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