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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統計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2.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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