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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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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7 年 06 月 20 日
統計法 第六章 罰則
§ 23–25
共 3 條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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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
行政執行法
規定處理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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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五條
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
行政執行法
規定處理之。
第 25 條
開啟 ›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
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
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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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計業務督導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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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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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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