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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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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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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參考資料中並未包含統計法第 25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3

(0211001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每年根據全國統計總報告,提要編纂中華民國分類統計年鑑,呈經國民政府核定印行。   各省市縣亦得編印本省市縣之分類統計年鑑。

(0610516 全文修正)

關於第五條第二項之統計,應由主辦統計人員逕送各關係需要機關。

(1070529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查者權益,避免統計業務相關人員違法之不當行為影響受查者合作意願及統計確度,並使調查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明定於本法中,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與美國(第二百十四條)、新加坡(第十九條)等國普查法及日本(第五十七條)、南韓(第三十九條)等國統計法,增訂本條。   三、違反本條規定之相關法律,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九條等規定處理外,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並依有關法律處理。

(0211001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每年根據全國統計總報告,提要編纂中華民國分類統計年鑑,呈經國民政府核定印行。   各省市縣亦得編印本省市縣之分類統計年鑑。

(0610516 全文修正)

關於第五條第二項之統計,應由主辦統計人員逕送各關係需要機關。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查者權益,避免統計業務相關人員違法之不當行為影響受查者合作意願及統計確度,並使調查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明定於本法中,爰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與美國(第二百十四條)、新加坡(第十九條)等國普查法及日本(第五十七條)、南韓(第三十九條)等國統計法,增訂本條。   三、違反本條規定之相關法律,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九條等規定處理外,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並依有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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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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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人員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統計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