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統計法
/
第五章 統計業務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7 年 06 月 20 日
統計法 第五章 統計業務督導
§ 20–22
共 3 條
第 20 條
開啟 ›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統計業務,應受上級政府主計機關監督及指導。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受該管上級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及指導。
第 21 條
開啟 ›
主辦統計人員與該機關長官對統計業務有不同意見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長官及主辦統計人員處理。
第 22 條
開啟 ›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得稽
核
及
複查
各該政府所屬機關之統計業務。
中央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地方政府之統計業務。
← 上一章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 16–19
下一章 →
第六章 罰則
§ 23–25
回 統計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