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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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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統計人員與該機關長官對統計業務有不同意見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長官及主辦統計人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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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1001 制定)

關於第五條第二項之統計,應由主計處或主辦統計人員逕送各關係需要機關。

(0610516 全文修正)

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

(1070529 全文修正)

主辦統計人員與該機關長官對統計業務有不同意見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長官及主辦統計人員處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1 制定)

關於第五條第二項之統計,應由主計處或主辦統計人員逕送各關係需要機關。

(0610516 全文修正)

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

(10705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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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第 21 條規定:「主辦統計人員與該機關長官對統計業務有不同意見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長官及主辦統計人員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統計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