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統計之公開程度分左列三類: 一、秘密類:除供給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合法需要外,不得洩漏之。 二、公開類: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 三、公告類:應按規定時期及其他條件於一定地域公告之。
每一年度之統計,起訖日期由政府定之。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所屬機關之統計業務。 中央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地方政府之統計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為保留統計業務稽核及複查之運作彈性,將「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辦理,修正為「得」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增列第二項,以資周全。
統計之公開程度分左列三類: 一、秘密類:除供給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合法需要外,不得洩漏之。 二、公開類: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 三、公告類:應按規定時期及其他條件於一定地域公告之。
每一年度之統計,起訖日期由政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為保留統計業務稽核及複查之運作彈性,將「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辦理,修正為「得」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增列第二項,以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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