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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2. 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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