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協助所在機關長官建立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
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要求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應協助所在機關長官建立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這意味著主計機構負責協助機關長官確保統計業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並能夠進行稽核和複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統計資料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及確保統計業務的合法執行。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統計法》第25條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了統計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包括統計機關有權向各級機關、事業機構及民間團體徵詢、查詢及勘驗統計資料。這說明了統計機關在執行統計業務時具有的特定權力和責任。 另外,《統計法》的相關指導文件和解釋性函釋也是理解該條規定的重要依據,例如統計局針對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所制定的指導文件或相關指引。这些文件和函釋可以提供具體案例或解釋,幫助理解如何建立統計稽核和複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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