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39條,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辦理統計業務的稽核及複查時,需要針對以下重點進行檢查:統計方案及計畫的實施情形、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的時效、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的確度、統計內容的完備程度、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的一致性規定的執行情形、統計方法與技術的適當程度、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的管理、統計資料的提供與應用,以及其他應該進行稽核及複查的事項。 舉例來說,可以透過查閱最新的統計法施行細則相關資料,如統計局的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來了解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在進行統計業務的稽核及複查時所需遵循的準則和程序。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地了解該法條的具體要求和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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