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