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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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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公務統計由有關業務單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要求提供公務統計原始資料,業務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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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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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公務統計由有關業務單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