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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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包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一 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中型主機 (含) 以上者。、 二、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小型主機 (含) 以下而其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 申請設置電腦系統,非屬前項範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但小型主機仍應函知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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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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