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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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原因、作業項目、工作進度及所需費用分析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其未達規定金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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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原因、作業項目、工作進度及所需費用分析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其未達規定金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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