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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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機關經常購製之原料、物料及出售之成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及審計機關同意,得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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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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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