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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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由審計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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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36 條,一定金額是由審計機關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調整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並自同年二月一日起實施。這項資料可以在審計部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七○四九○九號函中找到。根據這項法條,只有在一定金額以上的情況下,才需要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並且必須由主計室和相關單位會同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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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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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