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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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之某一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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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之某一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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