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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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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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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