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科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