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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88

3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
5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6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7
本處審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8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