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對於此法條的解釋,根據上述內容,這是關於審計事務的分配和處理細則。根據該法條第 7 條的規定,對於辦理數種會計事務的機關,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分由各有關單位掌理。如果需要就地審計,則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的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在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也可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在辦理完畢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這項法規是為了確保審計事務的有效執行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需要進行多種會計事務的審計,就根據這條法規,各個會計事務會由各有關單位來掌理,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共同辦理就地審計,或委託其他相關單位來代為辦理審計事務,以確保審計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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