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