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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會議之決議行之,其應送部核定者,並應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2.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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