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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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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就地抽查審計事務之審計人員,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法第58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意旨,審計機關就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責任之審查決定,係對各機關經管財物所為財務責任之核定,並非直接對負責人員為之,此種審計權之職權行使,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可參。 This is a section from the Ministry of Audi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Handling On-site Audit Affairs. It specifi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audit personnel in conducting on-site audit affairs. This citation indicates that the nature of audit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s outlined in Articles 58, 72, and 77 of the Audit Law, and refers to a judgment from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the case of Simple Word No. 97.14, demonstrating how this particular section is applied i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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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辦理就地抽查審計事務之審計人員,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