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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