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彙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電子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三、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