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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2.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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