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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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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發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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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並在審查不符規定時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而根據參考資料,審查過程需在三十日內完成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否則會拒絕申請。例如,某汽車檢驗站申請認可證後,主管機關在三十日內完成了書面審查並通知了檢驗站進行補正,符合規定後即可核發認可證。 第二項則規定,經書面審查通過後需在六十日內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後再在十日內核發認可證。根據參考資料,審查通過後需在六十日內進行現場會勘並在符合規定後核發認可證。例如,某檢驗站申請認可證後通過了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在六十日內進行了現場會勘,確認符合規定後在十日內核發了認可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可證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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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