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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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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
可證
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
期未補正者,
駁回
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
核
發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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