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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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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申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以違規方式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務致影響檢驗數值。 三、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四、經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喪失委託檢驗資格。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2. 2.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生效日起三年內原業者不得以相同地址或統一編號再申請認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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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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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可證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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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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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