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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2. 前項商港區域特定範圍,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
  3.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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