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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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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2. 2.前項商港區域特定範圍,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
  3. 3.第一項申請許可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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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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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前項商港區域特定範圍,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港區域範圍內除涉及公務機敏外,亦包括國防相關設施,為維護商港區域安全,爰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除經申請許可外,原則禁止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針對未經許可於前揭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違規行為,定明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三、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五項,於第二項授權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商港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特定範圍。   四、為利執行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之辦法。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商港區域範圍內除涉及公務機敏外,亦包括國防相關設施,為維護商港區域安全,爰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除經申請許可外,原則禁止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針對未經許可於前揭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違規行為,定明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三、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五項,於第二項授權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商港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特定範圍。   四、為利執行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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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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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36-1 條規定:「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3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