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飛航活動,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不知道。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飛航活動,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商港區域安全,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款及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針對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未經許可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之情形,增訂相關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商港區域安全,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款及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針對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未經許可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之情形,增訂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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