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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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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飛航活動,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飛航活動,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商港區域安全,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款及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針對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未經許可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之情形,增訂相關罰則。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商港區域安全,參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款及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並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針對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未經許可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條件或管理事項之規定之情形,增訂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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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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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65-1 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飛航活動,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6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6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