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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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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2. 2.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諮詢。
  3. 3.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4. 4.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5.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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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審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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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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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