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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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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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審議會應該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而如果認為無理由者,則應當為駁回之決定。這是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5條所規定的。 範例: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暨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犯罪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在此情況下,審議會應對申請進行審議。如果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則應當為補償之決定。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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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