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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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